针对卷烟消费税的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消费税调整等政策,旨在规范卷烟行业计税标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针对卷烟消费税的调整,出台了以下一系列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关于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27号公告)、《国际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结合以上政策,从申报和计算的角度来做解读对于企业更有实战意义上的帮助。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如何计算卷烟产品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国家调整了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本次卷烟消费税变化涉及生产环节税率调整和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主要变化如下:
针对生产企业的税额计算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 (不含增值税) 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从量定额税率计税部分政策保持不变,仍为0.003元/支;
此项调整包括两个内容,首先调高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调拨价格标准,由原来的调拨价格50元调高到调拨价格在70元,同时也将税率相应的提高了,与之前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税率45% ,50元以下税率30%的老政策相比,税率调高到56%和36%,调整幅度较大。
针对批发商的税额计算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是这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的,都要按照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计税价格调整,能否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卷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应注意的是,卷烟工业企业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一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调整后差价结算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在货便函[2009]95号文件中明确,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应对2009年5月份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在通知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雪茄、卷烟进口环节消费税如何计算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27号公告)烟制品进出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主要调整如下:
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只,下同)进口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150元/标准箱。
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即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150元/标准箱。即由原来的进口完税价格50元调高到调拨价格在70元,同时也将税率相应的提高了,将进口完税价格在50元以上税率为45%,50元以下税率为30%,分别调整到56%和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烟草制的雪茄烟税率调整为36%,较之前的40%有所降低。
批发环节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此前消费税都是在生产和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新政策要求批发商应关注以下几点:
征税范围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为批发卷烟所收取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已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案例分析】
某卷烟厂从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3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
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同时销售进口卷烟1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烟草专卖商将购买自产的18箱卷烟零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假设该卷烟厂及卷烟专卖商都为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答: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 468000
解析: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在确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后,再按照“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计算税额。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2)进口卷烟的增值税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相同。
(3)计算应缴税金:
首先,确定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3000000+3000000×20%+0.6×250条×300箱)÷(250条×300箱)÷(1-30%)=69.43(元)
提示:
此时使用30%的税率,其目的不是为了计算消费税,而是为了计算“价格”。
其次,确定计算消费税适用的税率。由于69.43元<70元,确定比例税率为36%。
最后,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3000000+3000000×20%+0.6×250条×300箱)÷(1-36%)=5695312.5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5695312.5×36%+0.6×250条×300箱=5740348.50(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695312.5×17%=968203.13 (元)
注意卷烟换算关系: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10包,每包=20支,每标准条=200支
(4)会计处理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关税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进货成本=买价+关税+消费税
借:库存商品 569531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968203.13
贷:银行存款 6663515.63
(1) 外购已税烟丝可抵扣的消费税=400000×30%×15÷20=90000 (元)
借:生产成本 21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0
贷:原材料(4000000×15÷20)=300000
每条单价=360000÷(18×250)=80(元),卷烟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上的,适用税率56%。
注:对于烟草生产企业: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法将其抵扣范围扩大为11种。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 销售自产卷烟应缴纳的税金
消费税=360000×56%+18×150=204300 (元)
销项税=360000×17%=61200 (元)
借:应收账款 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1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4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4300
(3)销售进口卷烟应缴纳的税金
卷烟厂属于生产企业,进口卷烟时已经缴纳了消费税,再销售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000
借:应收账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8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注:对于烟草批发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按照批发卷烟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