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是报表使用者用以进行决策的“风向标”,也是公司高管代理职责履行态势的“检测仪”,更是会计人专业技术与职业操守的“试金石”。近年来,企业、学术、监管等各界都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下简称财报舞弊)现象,关注重点大都集中于舞弊的识别与防范等专业技术分析,而对相关环境与制度安排的深层诱因的关注相对较少。本文以一个专项调查的研究结果为基础,引入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从公司所处的当前国情和市场发育阶段出发,提出治理财报舞弊的激励优化和控制强化的双轮驱动策略。
理性之中深度透视
此项调查是某省组织的会计改革与发展30年回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项目,涉及7家省级企业集团,共调研国有集团本级、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各级各类公司法人498户,时间跨度为1996~2007年。调查确认100家公司存在财报舞弊现象,并对此进行了深度分析。分析发现,财报舞弊三大突出手法依次是:随意调节收入成本粉饰业绩,如随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随意增减资产使用年限调节折旧费用、随意选择不同计量模式来核算同一交易或事项、随意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等;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如通过母公司豁免大额债务、畸形价格买卖、大额捐赠等手段直接向目标公司输送利润等;凭借虚构经济业务进行系统造假,如目标公司与关联企业串通,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进行系统造假,虚构业务收入导致财务报表虚盈实亏,等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契约的一个连结,这些个体之间关于企业经营态势的信息分布却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是经济运营过程中的一种常态。其中,公司高管层与投资人、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而会计承载着将公司经营信息向投资人和债权人传递的机制,是降低公司相关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系统装置。会计的初始职能是反映职能,而会计的整体效能并非止于被动反映,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之下,会计可能衍生出特定的职能,即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利用会计信息对公司高管层进行监督和激励。激励优化有助于鼓励管理层“说真话”,而控制强化能够为激励契约提供更加真实的信息,从而降低激励契约中的“人为噪音”。由此,激励优化与控制强化之间可望形成一个自我增强的正向反馈环路。这当然是一种研究假设。由于理论的分析前提在现实中经常是不存在的,这种正向反馈假设也暗含着现实经济生活中激励与控制之间存在恶性守环的可能性。
财报舞弊的实证诱因
(一)财报舞弊的诱发性“土壤”—激励不力
通过对498户公司的分析发现,这些公司中的高管层激励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总体薪酬水平存在着强烈的行业性和公司间差异性;二是越是高级管理者,其兼职现象越严重,即存在“零报酬现象”;三是董事长、总经理总体年度货币收入过低,个别差异悬殊;四是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同时,分析还表明,货币报酬、持股水平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也揭示了高管层的激励不足和激励空缺现象,其中,2005年度还有30家亏损公司的经理薪酬反而高于业绩最好的20家公司,这表明存在着高管层激励的错位现象。
在激励弱化和激励错位并存的同时,激励权安排不当、高管层领酬比例低也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的内部控制动力。董事会、监事会应该对财务报告信息的制造流程负有不可推卸的有效监督责任。但在样本总体中,董事兼任副总以上高级经理的比例的均值为3l.20%,标准离差为18.89%,也就是说,在国有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董事决定经理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经理自己决定自己的报酬。如果将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员总数的比例定义为“内部人控制度”,那么样本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为67%,且“内部人控制度”与股权集中度高度相关。所以,实际上能够主动决定激励措施的激励权主要由经理层把持,那些非经理层人员的董事根本就没有动力去监督经理人员。而且,董事在任职公司领取薪酬的比例只有5l.48%,很显然,对于那些不领取薪酬的“挂名”董事而言,也没有动力去完成其职责范同内的内部会计控制。就监事会而言,由于监事人数一般较少,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动力本身就比较有限,再加上监事的领酬比例也很低(只有60.18%),在利益相关度不高时,其承担内部会计控制的动力就更加有限了。监事会通常都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在职工报酬必须由经理层指定的情况下,职工监事们常常会看经理“脸色”行事,监事会履行监督的能力和动力也变得非常有限。另外,由于董事和经理的角色重叠,特别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在国有股权绝对控股的情况下,监事的报酬完全可以由兼任董事的经理们决定,公司激励权进一步向董事会中的经理人员集中。
由于《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会相应的激励权,且监事的报酬也多由经理们决定,使得监事会既没动力、也没能力去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激励权与监督权的脱节,必然影响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会计控制能力,激励不力为财报舞弊培植了“土壤”。
(二)财报舞弊的防火墙“篱笆”—控制不力
在市场交易环境下,“正门不开,必生斜道”,如果内外控制不力,财报舞弊也将必有其路。
在内部控制方面,本文选取498家公司中的100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公司董事兼任经理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直接影响着董事对经理及其财务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和效果。同时,与董事相比,监事在监督董事、经理层职务行为、检查公司财务的过程中也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财务监督,“有位”才能“有为”,统计结果还显示,监事会的位置居于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行运行的情形占主流,与董事会并列显然降低了监事会的权威,直接影响监事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能力。有少数公司(3家)采取了监事会下设审计部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较为理想,但我们也有理由对审计部经理能否“挺直腰杆”、有效监督经理的行为表示怀疑。此外,按照内部会计控制的分析框架,公司理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专门对财务报告中的错弊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但样本公司中只有25家公司如此,6成多的公司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在外部控制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不力,也助长了舞弊之风。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忽视了财报舞弊的特殊性,《公司法》、《证券法》对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实际上形成了只触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无法执行的问题。这些都会助长舞弊之风。
综合上述分析,财报舞弊与激励的不足及错位、会计控制的虚化及弱化相关,笔者认为,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财报舞弊必须坚持“双轮驱动”的观点,即激励优化与控制强化同时并行。
双轮驱动:激励优化与控制强化
激励优化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在公司激励权的优化配置上,需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层的激励权,使监事会的激励权与监督权得到有机结合,从而加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二是在激励权的内容选择与优化上,需要考虑不同对象的工作内容及性质,对董事、经理人员而言,应该强调其报酬与公司绩效挂钩;而对承载挤出“业绩水份”重任的监事会成员而言,其报酬应该实行类似于独立董事的固定年薪外加出席费的做法。当然,在物质激励的同时还要重视精神激励,建立起与经理人才市场相适应的职业声誉机制,改变目前以“官奉位”为导向的隐性激励。三是在激励信息基础的优化上,可借鉴国外相对绩效评估的办法,撇除特定公司所处行业的风险,降低激励契约中的噪音。比如,借鉴经济价值增加法和修正的经济价值增加法,通过科学的业绩评估,为激励优化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此外,还可以利用统计技术中的主成份分析实现既能充分评估高管层业绩、又能减少变量数目的目的。对监事的业绩评价应该以其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财务报告生成过程的监督力度与效果来衡量。
在控制强化方面也需要注重三个层面:一是修改相关法律,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应该在监事会设置由独立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公司高管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完善现有的舞弊审计准则,加强外部审计师的作用。三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财报舞弊法律责任的规定。尤其是应该借鉴司法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对财报舞弊责任人、损失赔偿金额、损失如何在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以及高管层、事务所相关民事责任的解除等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