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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税务与会计处理新探
发布日期:2010/2/9 来源:财会通讯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268次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

  (1)税收制度规定。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应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

  上述税收制度规定,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在税收实务界,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没有产生现金流量。(2)确认自用产品相应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原因是只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从财务会计处理上成立,但不符合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要遵循所得税法的规定,则需要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而恰恰就是这一调整过程麻烦,会严重影响会计工作效率。(3)区别对待:如果自产自用能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就做销售收入处理;反之,均按成本转账。

  三、自产自用会计及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为了将简化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真正落到实处,体现财务会计服从税收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1)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应当按正常的销售程序核算(除特殊事项外),即按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或市场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按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这样,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便于提供出更真实可比的会计信息,而且在申报所得税时也不需作纳税调整,简便易行。(2)结合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研究,基于财务会计的视角,笔者认为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笔者称其为自产自用特殊事项)应该有三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也按公允价值确认了收入,值得商榷。

  现以甲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和说明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税务会计处理。

  第一,自产自用普通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的自产自用普通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除上述特殊情况以外的自产自用事项。此时,企业根据其具体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耳,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伟肖项税额”科目。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领用其生产的A产品,该产品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且A产品为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当A产品分别用于不同用途时,则其相应的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1)用于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2)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按应税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实际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假设例中发放的A产品平均分配给总部管理人员和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  17550

    生产成本  17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甲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  3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4)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假设甲公司用A产品换回了乙公司的一辆汽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汽车的公允价值为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补价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4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5)用于抵偿债务。企业可将该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

    假设该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购货款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8年8月8日,经双方协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偿还债务。丙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债的A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4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此外,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的自购自销方式),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等自产自用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均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自产自用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自产自用特殊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前述的3种特殊情况的自产自用事项。企业应根据其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成本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按确定的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等。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转账。因为在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中,货物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还是归企业所有,其相关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根据上文所述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分析,此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2)用于无偿赠送他人。领用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因为赠送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3)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产产品用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成本转账,不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此外,属于这一类型的还有受托代销商品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的情况,也不确认收入,原理类似,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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