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会计小于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小于供职的广告公司是由两个自然人投资并于2010年3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月份开始营业时,预计该月营业额1万元,均需要向客户提供发票。为了及时持票催款,小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写了《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申请领购面值50元的定额发票2本。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小于按照要求,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金融机构缴纳了面值1万元定额发票的相关税费,包括按照发票面值5%计算的营业税500元、按照营业税7%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元、按照营业税3%计算的教育费附加15元,按照发票面值3%计算的文化事业建设费300元,此外还包括两本发票工本费9元,各项税费合计859元。接着,小于凭金融机构缴款单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并据以领取到了定额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
在月份终了做账时,小于却有点不知所措,因为领取的4份定额发票虽然是1万元且已经缴纳了各项税费,但当月实际用票8000元,即实际营业额只有8000元。小于困惑的是,入账时,收入是按1万元还是按8000元确认?如果按8000元入账,纳税申报表又该如何填写?利润表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该怎么办?针对小于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因为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之间的差异无法避免。如本例,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实行以票控税,要求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就要缴纳税款是必要的;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为了保证利润的真实性,当劳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尚未实现,则营业收入和与此相联系的税金及附加就不能确定。因此,纳税人既不能要求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也不能要求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导致税收职能弱化。
就本案例来说,4月份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8000元确认营业收入,据此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会计利润;在纳税申报时,应该按1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填写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可见,当领购的发票面值与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一致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计税依据就会不一致。如果人为地以领购的发票面值作为营业收入,既会增加会计核算的难度,也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数应该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数计算确定。
笔者建议,对领取定额发票时的纳税环节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4月份领购发票面值1万元,实际营业收入8000元。
1.购买发票当即缴纳各项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
管理费用 9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859
2.提供劳务,按实际结算的劳务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月份终了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0预付账款—预付税费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应交 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
二、假设5月领购发票1万元,实际营业收入1.2万元。
1.购买发票当即缴纳各项税费时(发票工本费支出同上,从略)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850
2.提供劳务,按实际结算的劳务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3.月份终了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
预付账款—预付税费 170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应交税费账户借贷方发生额体现的是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应交税费已交和应交的情况,其数额的大小取决于领购发票面值的大小;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借方发生额体现的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确定的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其数额大小取决于实现营业收入的多少;预付账款账户借贷方发生额体现的是营业收入尚未实现但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必须缴纳税费的发生与转销的数额。
如果4、5两个月通算,领购发票的面值总额与实现的营业收入达到一致,都是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发生额与应交税费贷方发生额之间的差额消失,所以预付账款—预付税费的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