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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金融如何见阳光
发布日期:2011/4/12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240次
 

  吴英案再度牵动人心。在二审中,吴英认同东阳市检察院所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者区别巨大:《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量刑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时之间,吴英几乎成为地下金融或民间金融的代名词。许多评论者除了呼吁免她一死之外,也吁求放开民间金融。也许,制度限制造就了中国“吴英们”的悲剧,吴英案或可成为民间金融开放的微妙转折点。但开放民间金融,并非一句口号那么简单。

  民间金融的根基滋生于中小企业的需求,然而如何阳光化则需要深层次的制度改革。中国历史上就有“打会”、“合会”等草根金融机制,而近些年的信贷紧缩、利率限制、投融资歧视等因素综合作用,进一步刺激了民间金融的规模,民间资金保守估计在10万亿元以上。其中也许不乏非法集资、诈骗等灰色地带,但诸多案例所展现的对于民间金融的巨大需求,不得不让人正视。堵不如疏的老道理也让人思考,应如何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法制化轨道。

  在行政管制与市场经济并行体制之下,民间金融等领域处于典型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境地,与该不该“放开”相比,如何“放开”或许更为关键。

  一方面,民间金融植根于资本歧视。近日一项调查表明,74.6%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的企业家认为“银行贷款不能满足企业外部扩张的融资需要”,要高于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61.3%)。该调查还显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高, 62.3%的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大型企业,这一比例仅为为27.2%;60.3%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明显多于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33.3%)。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如果不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继续歧视中小企业,那么始终存在的融资需求自然会寻找其他出口。竞争是最好的动力,如果民间资本逐步进入金融业,创办不同规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银行业整体以及社会来说,通过竞争来换取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更多的投资机会,无疑是两全之策。

  另一方面,放开民间金融需要整体制度跟上,并非监管撕开一个口子那么简单。民间金融规范化,除了依赖民间自律之外,更要求监管的有效性,对监管自身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

  根据媒体披露,在信贷紧缩之下,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水平已达历史峰值,高达年息150%。如果放任庞大的体制外金融继续野蛮生长,不纳入有序轨道,那么整体的货币政策调控力度也会大打折扣。监管层应思考如何使民间企业获得更多资本,使民间资本有机会赢得更多升值机会。发展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培育更多融资产品与市场,有其重要意义。

  第二,相关法律环境需要完善。例如,有传言说,今年人民银行即将推出《放贷人条例》,这会使“民间借贷”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通过法律手段,一方面可以通过登记制等方式给予民间金融合法性地位,另一方面也便于防范可能的社会风险。

  第三,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在放开民资的同时也应考虑推出更多基础性机制。比如,如果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那么这类银行难免存在经营风险,一旦倒闭,如何保障普通存款人利益?显然,已提倡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当首先推出,然后才能有序地将银行向民资开放。类似的基础性架构,有助于有效应对一般性风险防范措施,宜早不宜迟。

  总体而言,民间金融开放非可一蹴可就,仍需要制度配套推进。监管层应未雨绸缪,不仅要改进现有金融机构弊端,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更需完善相关机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运作。阳光大道虽然美好,但不是一天可以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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