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就《2010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规定向于去年11月20日或之后的楼宇买卖征收的“额外印花税,最高税率为15%,并取消现行就价值2,000万元或以下的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付印花税的安排,以遏抑住宅物业市场短期炒卖活动。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昨日在立法会大会上,就有关征收额外印花税的《2010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及三读表决。
她表示,自”额外印花税“推出后,在遏抑短期炒卖活动方面的成效是显著的:根据数字显示,俗称”摸货“的确认人转售在今年4月只有72宗,较去年首11个月,即政府宣布引入”额外印花税“前的每月平均约320宗下跌了78%。
在听取议员意见后,当局提出了修正,包括更明确地载列如何界定”取得“及”处置“物业的日期:当局会以”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的签署日期作为”取得“以及”处置“该项物业的日期;倘没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则以签署”转易契“的日期为准。
同时,”额外印花税“将不适用于出售或转让在未经发展的土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不论发展商是从政府抑或其他发展商购入该幅土地;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业后,出售或转让重建的住宅单位;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业后,出售或转让未经发展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