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走出去”企业制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对企业更好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拓展海外业务、促进企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抵免规定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抵免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不仅允许直接抵免,而且允许间接抵免。企业境外投资时,投资方式和领域有了更多的选择。应该注意的是,间接抵免是有条件的——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达到20%的企业才能享受间接抵免。
为了更好地利用抵免政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走出去”企业抵免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区分税与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税收,而且只有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才可以申请抵免。在企业判断不清自己所缴纳的款项属于税还是费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请示。
其次,我国规定,跨国企业进行税收抵免的时候要提供国外原始的纳税凭证。“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有时可能不能及时获得纳税凭证;有时可能根本拿不到凭证。后一种情况企业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反映到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向该境外税务机关交涉,要求其给中国投资者提供税票,否则企业将面临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税收协定
目前国内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日益增多,迫切要求我国与这些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而这之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比较多。目前,我国一方面与发达国家进行税收协定谈判,另一方面加大了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谈签税收协定的力度,而且在与发展中国家谈判过程中,注意保护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目前,我国与9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基本覆盖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各个地区,在保护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经营的合法权益方面作用明显。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会对股息、利息等所得的预提所得税规定较当地国内税法更为优惠的税率,对海外投资的企业也极为有利,“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经营中要充分利用这些税收协定。
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近几年来一直在改进对“走出去”企业的税务服务。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规定那些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的企业,如果其认为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后果,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投资者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提出。如果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投资者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将通过信函或会谈等形式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近年来,通过上述机制,我国已成功解决多起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涉税纠纷,维护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权益。因此,我国“走出去”企业应切实提高海外税收维权意识,遇到税收歧视或不平等税收国民待遇时,可随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收磋商请求或其他帮助。
避税港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及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由于避税港良好的“避税乐园”环境,为世界众多跨国公司所青睐。其诱人之处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无税负或税负很低;二是银行与商业交易活动的保密制度;三是外汇管理没有限制。目前,跨国公司主要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也叫招牌公司,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此我国“走出去”企业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只要条件允许,操作规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税负。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跨国公司为了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小化,会针对各国税率的差异,利用集团内部各个法律主体以及与其他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将应在高税负国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国,从而减低整体税负。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的策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l)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与收益;(2)通过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与收益;(3)通过贷欺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折旧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与收益;(6)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与收益。
“走出去”企业应全面了解投资所在国转让定价制度,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设计,并根据投资所在国的规定,履行好举证和资料准备的义务。企业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资料来证明其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就可以合法地利用转让定价来有效降低自身的税负。
各国税收优惠政策
“走出去”企业在对外投资经营中,应非常重视研究各国税法。
从现有经验来看,“走出去”企业经常会利用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进行税务筹划。我国企业进行跨国投资时也应对投资选择地的税收优惠进行综合考量、比较,选择可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获得比较收益。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稀缺地,为吸引投资有更多、更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如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发达国家资本充裕,虽然也吸引外资,但其税收优惠相对较少,采用的方式也多为间接的方式,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
当然,在利用税收优惠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税收减免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借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追求的是全球规模的纳税负担最小化,而不是某个子公司的税负最小化。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有助于“走出去”企业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仅局限于税负的减轻。也就是说,“走出去”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使得税负降低的同时,也要有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不能顾此失彼。因此,跨国公司应站在宏观的高度看问题,从全局的观点出发安排税务筹划问题,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