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机关在对当地一家企业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在“管理费用——福利费”账户中记载有旅游费支出。从管理费用明细账来看,摘要栏为旅游费的共有3笔,均发生在12月,支出金额分别为2310元、840元、70元,合计3220元。经询问企业,已将上述支出与旅游人员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人员旅游是比较普遍的事情。该企业组织多少人去旅游?为何才3000多元的旅游费?带着这一疑问,税务人员查看了3笔旅游费支出的记账凭证,发现记账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凭证均是西安市旅游景点的门票,每一景点的门票是14张。14人去西安市旅游,平均每人旅游费才230元,这有可能吗?
随后,税务人员检查了企业12月发生的全部管理费用,发现企业在“管理费用——招待费”账户中记载了一笔支出2640元,所附票据为西安市的饮食业发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记载一笔支出61737元,所附凭证为西安市某宾馆开出的住宿费发票。两张发票开票日期与旅游门票上记载的日期一致。“管理费用——其他费”账户中记载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4223元。
经询问,该企业在年底根据员工业绩情况,评选出14名先进工作者,并组织他们到西安等地旅游以资奖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仅就记入旅游费的3220元与旅游人员当月工资合并计算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记载在招待费、其他费中的68600元未计算扣税。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企业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旅游费分拆成了福利费、差旅费、招待费、其他费四项内容,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将旅游支出的金额71820元,按照享受免费旅游的14人进行平均,即每人5130元,与员工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该企业的做法好像是减轻了员工的税负,但是税务机关检查后对该企业作出了“补扣少扣款并就少扣款处以5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来说,将职工旅游费分开记账,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