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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3/1/2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262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

  (一)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1、现金折扣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2,932

    财务费用 468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1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2、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二、商业折扣

  (一)商业折扣的定义。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以百分数明列出来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来,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根据《企业会计原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肯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商业折扣的状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践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整个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整个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贷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雷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状况。《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钱的折扣,假如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予别人”的规则,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四)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

  例:某市一家乐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12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母婴柜节期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大华牌全脂婴幼儿奶粉”,售(标)价23.4元/袋(200g),成本为13.5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1、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14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2、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销售费用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23.4×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0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都会随时产生,不再是以前的简单交易,你买,就掏钱;我卖,就给你货物。各种不同目的销售方式的产生,能够增加我们产品的竞争力,才能更快地带动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加迅速地积累我们的财富。当然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何种销售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都要确认收入,都得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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