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6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081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23号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2018-10-23]
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2017-12-25]
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2017-12-25]
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2017-12-25]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12-25]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