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2/25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064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5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12-25]
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5-12-28]
关于2015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5-12-28]
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5-12-29]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12-30]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