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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新规抬高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发布日期:2009/9/2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5840次

    发展已有10年历史的保险专业中介市场,迎来三部新的监管法规。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三部修订后的新法规,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保监会曾于2001年发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专业水平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规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为了与新《保险法》衔接,保监会对三部中介机构法规进行了修订。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新的三个规章,主要对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对比旧版可以看出,新法规提高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将经纪机构和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提至200万元。其次,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此外,也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与此同时,新法规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新法规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了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完善了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了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内容。

  其次,新法规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同时还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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