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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细则
发布日期:2012/10/25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2181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规定》指出,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规定》称,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并且“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并利用相关指标,持续评估对冲有效性”。

  对于保险机构所选期货公司的资质,《规定》还称,保险机构选择的期货公司应为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期货交易要求,信息服务全面;公司或股东具有较强的金融市场研究及服务能力;具有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最近两年未发生风险事件;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并且书面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质询检查,并向中国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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