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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委呼吁调整劳务报酬个税起征点
发布日期:2012/2/28 来源:新闻晚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332次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1年未变,仍是800元,该改改了!”记者今天获悉,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同济大学副校长郑惠强将提交提案,做出上述呼吁。

    去年,新个税法出台。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属于个人所得,应纳税。不过,同样赚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要比前者多缴纳540元税。“纳税起征点明显偏低、税负相对较重,这将损害这一类劳动者的根本利益。”郑惠强说。

    赚同样的钱,用工关系不同交税不同

    去年9月,来自安徽的小吴进入瞿溪路上一家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3500元,是他到手的第一份工资,“比在安徽老家种地好多了。”数着钞票,小吴有些欣喜。不过,与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的同事一比,他却高兴不起来了。

    去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根据新规,个税起征点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即“工资、薪金”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用再缴纳个税。不过对于这一重大政策调整,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的群体却难以从中受益,这其中就包括小吴——同样赚3500元,人家免税,他却要交1/7的收入税。

    按照规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再按20%的税率交税。那小吴应纳税为(3500—800)×20%=540元。

    “赚同样的钱,因为用工关系不同交税不同,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小吴说。

    个税起征点调整不涉及劳务报酬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从本质上看,“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纳税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后者的纳税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随着经济发展,目前的社会用工形式日趋多元化。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郑惠强说,“这其中不仅包括作家、撰稿人、法律顾问等高收入人群,也覆盖了房地产经纪、快递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群体,由于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制约,个税免征点调整自然也不能惠及他们。”

    曾长期在大学研究税法的市政协委员廖瑛也感同身受。“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的群体中,包含了很大一部分没有技能和学历背景的低收入人群,他们找不到很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收入水平又不能同消费挂钩。个税起征点仅为800元,交税负担过重,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劳务报酬征税看齐工资薪金

    据财政部估算,去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使得我国全年个税收入减少1600亿左右,工薪收入者纳税面由原先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少到约2400万人。这降低了高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同时也扩大了低收入群体的免税比例。

    “1980年—2011年的31年中,‘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先后四次调整,从800元提高至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起征点依然保持在800元,31年内未作任何调整。”郑惠强说,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作为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金额相对较少、收入稳定性差,但仅仅因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纳税起征点明显偏低、税负相对较重。这影响了纳税公平。

    为此建议:大幅提高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致,确保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纳税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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