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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一会计把单位当提款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4/10/29 来源:财会信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8534次

  日前,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在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家属及被害单位相关人员旁听了审理。最终,被告人何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何某,大专文化程度,会计师中级职称。2012年11月应聘于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主管会计。何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任职的公司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经查,何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的漏洞,采取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重复报账,多次从公司骗取现金近8万元供自己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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