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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索赔维权二十案
发布日期:2014/3/18 来源:财会信报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2117次

  引 言
  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专注于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工作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发布了《2014年3·15投资者维权公告》(以下简称《维权公告》),梳理了当前投资者可对上市公司等侵权主体发起集体索赔的20个相关案件,并向投资者提示相关维权信息。
  同时,《维权公告》中所涉及到的20个案件中,光大证券涉内幕交易、紫鑫药业涉虚假陈述、绿大地欺诈上市、上海家化涉虚假陈述、上海物贸涉虚假陈述、水井坊涉虚假陈述、多伦股份涉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等事件也得到《财会信报》“财会315”专刊的关注。
  《维权公告》认为,投资者提起索赔,是其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种监督,一种责任。“拿回自己的钱,反对证券欺诈,这个不用客气,天经地义,理所当然。”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投资者维权诉讼目前也已经成为了一种实实在在的理财方式。
  《维权公告》预测,2014年,中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出现新的动向,尤其在诉讼维权领域,投资者零成本维权、风险代理等都将对投资者维权诉讼产生深刻的影响。
  2013年岁末,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强调,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并强调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2014年初,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讲话中专门指出,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纠纷和解与专业调解,支持公益诉讼、风险代理等服务。
  《维权公告》指出,2014年“3·15”期间,受损投资者可向这20家上市公司提起索赔。
  第一案: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索赔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表态可以受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后,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近20位投资者的起诉已经获得受理。投资者维权所涉及的投资标的涉及股指期货、ETF基金、股票。据悉,目前光大证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暂时没有开庭,但相信不会拖太久。许峰律师团还在继续向法院提交材料。
  记者了解到,对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索赔案,许峰律师团只代理与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维权。
  想要参加维权的投资者要提起索赔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或沪深300样本股;或者,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或其对应的样本股。
  第二案: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案
  因重大诉讼事项没有及时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宁波富邦已被证监会处罚。
  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案索赔。  记者了解到,该案诉讼时效到2014年7月12日届满,投资者还有不到四个月的起诉时间。同时,从2012年开始,许峰律师团队已经陆续代理了近三十位投资者的起
诉,法院顺利受理。
  目前,部分案件也已开庭。而之所以未判,许峰律师团队估计该案还是有着较强的获赔预期,并强烈建议相关投资者积极参与维权。
  第三案: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
  宝安地产已因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澄清公告及其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等虚假陈述问题,已被证监会处罚。
  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0年11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宝安地产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记者了解到,该案诉讼时效到2014年12月31日届满。
  第四案: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案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未在其《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
  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记者获悉,由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该案已在受理阶段,首批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已经提交法院,近日即会受理。
  第五案:博盈投资大股东嘉利恒德虚假陈述案
  目前,证监会已经就博盈投资的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利恒德的主要违法事实为:嘉利恒德多次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在2009年4月13日到2010年5月26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5月26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博盈投资股票的投资者;在2009年6月17日到201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7月30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博盈投资股票的投资者;在2009年6月16日到2011年3月1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1年3月10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博盈投资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第六案:美达股份虚假陈述案
  美达股份因其存在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等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已被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在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期间买入美达股份,并在2012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第七案:绿大地欺诈上市案
  绿大地、何学葵等欺诈发行刑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首批投资者起诉材料已经提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07年12月7日到2011年3月18日之间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或者在2010年3月18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第八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
  证监会广东证监局现已查明,佛山照明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借款等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广东证监局目前已对佛山照明作出行政处罚。
  在2010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6日之间买入过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据称,该案或成为近年参与人数最多、索赔标的最大的投资者维权案。据称,许峰律师团队目前已经代理了一百多位投资者的起诉,还在继续接受代理。
  第九案:天目药业虚假陈述索赔案
  经证监会查明,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未及时披露,已构成虚假陈述。在2012年4月1日到2012年7月25日之间(含25日)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在2012年7月2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针对天目药业之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提起索赔。
  第十案: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
  经证监会查明,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汉王科技并因此受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在2011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包括发行阶段),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第十一案: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
  2013年11月21日,上海家化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认定,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未进行审议及2009年度累计3 000 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等问题。上海监管局要求上海家化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股票,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十二案:华鑫股份大股东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
  2013年8月2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仪电集团因未依法披露相关持股情况而被证监会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该股票曾用名为“上海金陵”),并且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仪电集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许峰律师团队并提示,该案管辖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比较规范,惯例是在六个月内审结,而且该案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通过起诉获得赔偿。
  第十三案:宋都股份虚假陈述案
  2013年7月15日,宋都股份公告,其接到中国证监会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等7名责任人)》,对宋都股份年报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作出处罚,相关责任人被处证券市场禁入。
  在2006年2月16日到2008年5月31日之间买入过宋都股份(国能集团)股票,并且在2008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09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过宋都股份(国能集团)股票,并且在2013年7年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记者了解到,目前,由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该案已在受理阶段。
  第十四案:恒天海龙虚假陈述案
  2013年11月21日,恒天海龙(原山东海龙)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恒天海龙具体违规事实有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关联方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及与其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均未在山东海龙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证监会认定,山东海龙2009年、2010、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买入恒天海龙,并且在2011年9月2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十五案:亚星化学虚假陈述案
  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3年2月8日,公司再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4项违法事实。
  在2009年1月16日到2010年11月16日之前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2010年11月15日到2011年11月4日之前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1年11月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十六案: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案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宏磊股份累计金额为46 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对其勒令整改,深交所也对宏磊股份进行公开谴责。
  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3日之间买入宏磊股份股票,在2013年4月23日之后卖出宏磊股份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
  第十七案:鲁北化工虚假陈述案
  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公告称因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其中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6年5月24日合成氨资产置换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证监会认为,鲁北化工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事项以及其他事项,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依法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在2006年5月24日到2009年6月13日之前买入鲁北化工股票,并且在2009年6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该案诉讼时效2014年5月23日届满,时间已非常紧迫。
  第十八案: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
  2013年10月12日,上海物贸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认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通过调节暂估存货数量、金额、延后确认材料采购结转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未按要求计提费用、未及时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少计营业成本、少计费用、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12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股票,在2013年10月1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提起本次索赔。
  第十九案:水井坊虚假陈述案
  2013年10月11日,水井坊发布公告称,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水井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0月10日之间买入水井坊股票,在2013年10月10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第二十案:多伦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案
  2013年12月12号,多伦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李勇鸿、鲜言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12年5月2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将其51%控股股权转让给鲜言,鲜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没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迟延履行。李勇鸿迄今没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调查后,最终认定李勇鸿、鲜言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在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买入多伦股份,并且在2012年7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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