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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日期:2004-01-07 阅读次数:196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失效时间: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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