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五)
发布日期:2009/3/2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038次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算方法。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①啤酒1吨=988升;②黄酒1吨=962升;③汽油1吨=1388升;④柴油1吨=1176升;⑤石脑油1吨=1385升;⑥溶剂油1吨=1 282升;⑦润滑油1吨=1126升;⑧烯料油1吨=1015升;⑨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是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1994-03-22]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05-26]
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4-06-09]
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06-20]
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已失效) [1994-06-27]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