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打新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3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编辑:Danny 阅读次数:11694次
 

    打新股的投资人要详细了解《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3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04-03]
肖钢:未来企业内地上市可以不要盈利条件 [2015-01-20]
肖钢:推进注册制改革 继续引导长期资金入市 [2015-01-19]
559家企业财务资料过期 IPO中止审查涉66家券商 [2015-01-15]
解码布雷尔利CFO的融资秘笈 [2015-01-16]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