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为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及时披露审计截止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揭示最新的企业经营情况,《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披露主要财务信息,此类财务信息不需审计但应经会计师审阅。此外,还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作充分风险提示。参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该指引还要求,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针对以往部分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的财务分析针对性不足问题,《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同时,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该指引借鉴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对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意义。今后,证监会将不断细化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丰富相关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效、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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