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9690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12-21]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7-11-01]
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2015-04-17]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02-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02-10]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