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