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
(1)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2)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含中小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3)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4)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5)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并且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6)在普通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7)在特别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8)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9)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10)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11)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12)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13)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