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审委审核拟上市企业的流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另外,如果企业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判断的重大问题,经5名委员同意可暂缓表决,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